上班6年多,公司无故辞退不给赔偿,做技术的,现在重新安排文秘工作,咨询律师
19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一条,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建议您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劳动合同及离职通知书或解约函; 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或证明; 公司内部文件或公告,表明公司对您的岗位进行调整或裁员的原因; 与同事或上级的沟通记录,证明您在公司的表现和贡献。 您可以委托一名专业的律师协助您处理相关事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