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检察人员联合调取证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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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及时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或核实,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联合调取证言。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请注意,在实际操作中,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不得侵犯任何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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