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我当初进现单位的时候签的劳动合同是3年3个月,试用期是到17年12月10号后来要1转正的时候认识3找我签了个补充协议延长到6个转正,是12月8号签的,因为9号跟10是周末,他1这样算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九吗?同一单位只能跟同一员工签订一次试用期,现在6个月也过了 到6个月是18年的3 月10号,我现在过超试用期快一个月了4月4号的时候人事找我谈话说不录用我了,他们这样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公司是不是应该要赔我2倍的补偿金,还有3月12到我现在4月的工资应该发我转正工资对吗?因为我试用期的工资是打8折的,之前人事找我协商说给我3月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希望帮我解答一下,谢
3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劳动关系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变更、试用期期限、工资支付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守有关试用期和劳动报酬的规定。 关于您提到的补充协议及试用期延长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即使存在此类补充协议,也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除非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有特别的解除条件或提前终止情形。如果补充协议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修改,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则该补充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至于您提出的赔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您有权要求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在试用期内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于上述标准,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工资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