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工作,这家企业在A市是分公司,在B市(也属于A市)有分理处,我在B市分理处工作,社会保障在B市缴纳,生孩子时劳动合同编制还在B市。修完产假调回A市。但是在产假期间报销生育津贴按照B市分理处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已报销),劳动关系合同签回A市,A市的平均工资要明显比B市高很多。这样一来。我的生育津贴就会差三万块钱左右。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有补充报销的条件吗?
16天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在产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应当由社保机构根据当地的社会保险政策进行结算和支付。如果您的社会保障在B市缴纳,并且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与B市分理处相同,则该生育津贴应当由B市社保机构向您发放。 如果您认为B市分理处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不合理或者不公正,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寻求解决。但是请注意,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需要遵守当地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最后,请注意,任何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都应首先联系当地的社保部门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