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十月十二号填辞职单了,到十一月十二就一月了,合同上写的是辞职一月写辞职单,我的辞职单到期了,单位不让走,压着我31天的工资。说是我不去上班就按旷工算,旷一罚三。还有就是单位不交保险,打一单子,让当事人签字,大概意思是说我们自愿放弃交保险的,这有法律效率吗?
2025-03-04 16:38尊敬的用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员工离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得到响应,可以视为自动离职。关于您提到的单位扣留工资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有效的。 至于保险问题,如果您认为这是您自愿选择的结果,那么您的决定是合法的。但请注意,这种做法可能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应享受社会保险的规定。建议您与单位进行协商,争取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如劳动监察部门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证据和记录,以便日后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