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5年7月7号在溆浦东风街鹤龄巷21号4楼租了一层楼房租4000元一年,小孩读书住。2015年8月下旬我交了2000元(现金)房租档时问房东要收据他就说不用开的就说他记到本子上我当时也没在意,我就出打工了。到201年正月十几我又交了2000元现金(刚好是交了一年租金)。到2016下学期开是我老婆回去交了一年房租4000元(现金)还有水电费跟三楼租客一起交的(有收据找不到了),今年2017年9月开学又交了4000房租费以及水电费1千多元,结果房东说我们还少交了一年,把去年交的钱给抹掉了给了笔记本上的日期三楼租客也是一。现在要赶我们出去,一点不讲理,你说我该怎么办?
2025-01-09 06:19您的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在您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中,如果房东认为您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您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房东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果您未满十八岁,那么您可能需要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签订上述类型的租赁合同。 综上所述,建议您首先确认自己是否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例如延迟支付租金等。如果没有,您可以尝试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争议,或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调解机构寻求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来协助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