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乡镇正式在编人员,2014年8月5号傍晚下班到家后,接到张乡长电话,张乡长在电话里通知我:明天(6号)早上你早过来一会,7:30到达办公室,把大桥村今天送来的材料整理好,上班后和丁部长一起到大桥村指导工作。 6号早上7:00我从家里出发,由于夜里下雨路滑,十来分钟后我在路上滑倒了,电车摔坏了,手机掉在水沆里,左手腕特别疼。经查,左手腕骨折,住院治疗。我当时向县人社局工伤股汇报,并申请工伤。但工伤股答复我不符合工伤,不矛办理。 我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按照领导安排前来做事,为什么不符合工伤呢?请有关专家帮助解释,谢谢!
2024-08-24 13:49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工伤认定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虽然您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中受伤,但由于您是在雨天滑倒时受伤的,且是在去往办公室的路上,因此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这一条件。此外,您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您的工作职责与此次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这一条件。 建议您收集更多相关证据,如监控视频、同事证言等,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