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个半月,公司之前说试用期两个月,我现在想离职,已提交离职报告十天,但未写明离职时间,现在公司说得提前一个月申请,是否合法?
16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您已经提供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并且已经提出离职请求的情况下,您的合同已经终止。因此,无需再提前一个月通知。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坚持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供一个月的通知,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同时,建议保留好与公司的所有沟通记录和文件,以便将来可能需要进行诉讼或仲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