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8年3月24日从赶集网上京保上找了一份工作,还签了一份合同,然后,西安到北京3月25我在京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又签了6个月的合同,上面有1200元的违约金,2018年7月9日我没写离职合同,我就离开公司,还没有休假,这合同没有在我手里,我这合同是不是有效,我违约了吗
2025-09-16 06:5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存在。如果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并真实反映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协议,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您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有1200元的违约金。虽然您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出离职申请并且未获得休假,但您并没有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因此,您并不构成违约。 此外,由于您是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因此不存在提前通知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没有及时提交离职手续,也不影响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综上所述,您可以认为您的合同仍然有效,而您并未违约。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未来处理类似情况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