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适用于解决1980年的违法问题吗? 我县教育局1980年因为我有一只眼睛是假的,把已通过考试考核政审录为转正对象的我排除了。这个问题,能用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在职工的招用、转正——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来纠正、解决吗?也就是说,我可以要求他们追认我的公办教师地位以作退休处置吗?
14天前根据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其适用于解决1980年后发生的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并不适用于解决1980年前的问题。 您提到的案件发生在1980年,当时并没有《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并不能直接用来解决您的问题。不过,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局确认您被排除的决定无效,恢复您的公办教师地位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