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本人于2017年7月12日入职某一餐厅仅填写了入职申请书并未签署劳动合同,本人于今日2017年7月28日提出辞职将于2017年8月18日离职,餐厅以我未做满3个月及未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要扣除我一千元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
2024-12-03 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内,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否则员工的工资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如果餐厅要求您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这可能不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建议您与餐厅进行沟通并寻求法律帮助来解决争议。同时,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