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服务公司的一名劳务派遣工,2014年7月被派到C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同年9月6日10时,A在操作机床进行生产时,违反该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用手直接退料,不慎被机器压伤其右手拇指,被某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甲订缺损伤”并进行治疗后出院。A要求单位认定工伤并做劳动能力鉴定,被C公司拒绝。该公司认为潘发为劳务派遣工,应由派遣公司负责认定工伤;再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导致其右手拇指压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026-02-26 11:0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在本案例中,A是在工作中受伤,并且在医院进行了诊断和治疗,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其中规定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例中,虽然派遣公司对A的工伤申请提出异议,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C公司应该承认A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及后续的相关手续。同时,由于A是在工作中受伤,其医疗费用等应当由派遣公司支付,而非由用工单位支付。 综上所述,建议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此事,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