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工做了40天,因为公司总是加班,加班没有工资,我不想加班,所以经理辞退了我17年10月29入职,12月4号离职去的时候说试用期一个月,现在18年1月26给我打电话说只给一个月得工资还是看面子给的,说我被动离职一分不给都行,这合理么
13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首先,关于加班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您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并且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则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工资以及因主动离职而产生的赔偿金。 最后,关于是否可以接受公司提出的“被动离职”的说法,这可能涉及到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您的诉求和公司的态度,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合同等,以便将来解决问题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