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年8月初我在一个厂里上班,那时因为很忙招人,我去应聘了,签了一个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时很忙,天天加班没有休息过,15号请了半天假,下午去上班,厂长说叫我走开除了我,九月份我在别的厂上班,那时因为很忙缺人,原来的厂长又打电话问我愿不愿意回去,我考虑了一下答应了他,又签了一个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现在不忙了又刁难我要开除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有赔偿吗?
2024-07-04 15:59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厂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厂方在没有明确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理由,且应遵循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首先,你需要确认合同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看是否有规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厂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厂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通常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其次,如果厂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如果厂方不能提供合理理由,同样属于违法解除。 你可以先与厂方沟通,要求厂方给出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和依据。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建议你收集好与厂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加班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使用。同时,你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