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龙游湖镇一家制衣厂上班,2018.3.11号上班,应聘的缝制车间主任,试用为两个月工资每个月9000元,有由于不习惯2018.4.4号递交了辞职报告,老板找我谈了多次。一直没有人交接,我一再找行政部,在2018.5.12号交接给了一个缝制组长,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工资离厂全部结算
2025-07-28 13:29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您能尽快解决问题,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