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周末双休,9月份出勤完整,另有两天补休,公司无故辞退后,说要将两天补休补到9月29、30,请问合理吗?
14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关于“公司将两天补休补到9月29、30日”的说法,这可能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公司在9月期间确实安排了额外的工作时间(即加班),并且这些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加班时间上限,则需要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具体而言,加班工资的标准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