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5年6月到中建四局三公司工作,并在同年9月签订了3年的劳务合同。今年2017年7月18号公司领导通知我将于8月1号解雇我,仅仅赔偿我2个半月工资。后来我与领导沟通,领导表示我同意或者不同意都会被解雇,即使我通过社会保障局进行仲裁,公司可以称经营不善需要减员增效为正当理由解雇我,而不会有劳动法87条的双倍赔偿并且表示我还年轻,如果去仲裁需要一审二审三审。后来我通过侧面了解,公司是需要将我解雇而调另外的人接替我的位置,所以解雇。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双倍补偿吗?会不会特别麻烦呢?万分感谢为我解惑的律师,谢谢您!
2024-11-26 08:25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即用人单位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同时,由于涉及到劳动关系的问题,建议您事先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