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公司从2012年才开始给我交的保险,请问从2009年~2012年这三年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补交,当时公司让我写了一份自愿不交保险的协议书,请问这份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公司说我现在就是起诉的话也过了起诉期,请问是这样吗?请问在公司干满十年了,公司要是辞退的话应该给予什么补偿?
16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指导。 关于保险未及时缴纳的问题。 在中国,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如果雇主未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您提供的信息中,您提到的是“公司从2012年开始给您交保险”,这意味着公司在您入职后就开始为您缴纳社保,并且直到现在为止没有中断过。 关于自愿不交保险的协议书。 如果您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不缴纳社保的,那么这份协议书可能不会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但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那么您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关于公司辞退时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请注意,上述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法律适用和处理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情况或疑问,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