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连续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未到3年的,医院开的医嘱是自出院后还需休息三个月已在医院住院一个月,但是公司说只能从入院那天开始算给3个月的工伤停工留薪薪资,第四个月只能算病假,请问是这样的吗?法律条列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2025-02-13 14:30您好,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工伤,并且符合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其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医院开具了医生建议您需在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并在医院内住院一个月,则按照相关规定,您应享受为期9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员工应当遵守医院的诊疗计划和治疗方案,不得擅自离开医院进行其他活动或从事任何与治疗无关的工作。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前为其提供适当的康复训练和职业指导服务。 最后,关于是否可以将入职日期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的说法,一般情况下,以实际出勤日期为准,而非入职日期。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