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就是想咨询一下关于单位临聘人员方面的事情。我于2009年初聘用上班三年一签,三年一签,连续签了三次合同算下来也差不多十年了,合同于2018.4月到期,单位也没有续签合同,工资和其它待遇一直到没变发到了十月底,十一月初单位的财务停了我的工资和所要缴纳的保险,告知我单位决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和聘用。1, 请问您律师我是不是应该提出按年限,年/1个月的工资补偿?2, 合同到期没续签还在继续工作是不是还要算赔偿(合同到期次月开始算到现在的两倍工资)?两倍的工资里面包不包括已经发到手的工资?谢谢!
2026-01-11 06:09你好!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剩余工作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你的情况中,即使你的合同没有续签,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为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你的第二点疑问,如果你的工作直到合同到期后才结束,那么这部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在两个月内。这意味着,如果你在11月份被解雇,你可以要求从12月起计算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请注意,这些建议只适用于理论情况,并不代表具体的法律意见或指导。建议你尽快与你的法律顾问联系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