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导购员,2016年3月25号入职。签了一个劳动合同。合同2019年3月24号到期。2018年5月30号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6月末撤柜。2018年6月30号当天才让我们签赔偿金协议。公司只赔偿我2.5个月的税前工资。这样做对吗?提前终止合同不是应该在多陪一个月吗?
28天前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您的合同于2019年3月24日到期,因此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解除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此外,您在签订赔偿金协议时被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这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您与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机构联系,以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