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6月17日 进厂 到2017年3月15日辞职了 然后2017年6月18号又进厂 同一个工厂同样是原来的工作职位 请问第二次入职有试用期吗?? 还有2014年6月17号到2017年3月15号住房公积金老板没有帮我们交清 只交一半给我们 这住房公积金现在去投诉 起诉 还可以有用吗??
2025-04-03 09:55关于您的第一项咨询,您在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在同一个工厂担任相同的工作职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仍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和赔偿因离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因此,您可能需要与原雇主协商并了解相关权益。 关于第二项咨询,如果您认为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这些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