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6.12.25日与公司签了一份入职合同申请表,2017.6.1未提前递交辞职信而自动离职,公司按规定扣除我9天工资和意外伤害保险费,还多扣了100元公司损失费,请问合法合理吗?
2024-12-08 00:23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在合同期内未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此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此外,《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员工工资,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规扣款。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