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咨询个问题: 1.我和妻子去年9月登记结婚,现在准备协议离婚,房子我付的首付,贷款也是我一直在还,但是是用女方的公积金名义贷的款,女方提出离婚,不要求分割房产,我们只需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就可以是吗? 2.房产证现在还没下来,公积金中心说无法办理转按揭,所以离婚后还要继续使用女方公积金之名贷款,女方婚前有一套房,我为其还清贷款二万六千元,现在我想要回这钱,但女方说用她的公积金贷款买新房,为我节省了钱(公积金贷款我每月还1700元,如果商贷每月需还2300元),要把这部分钱在二万六中扣除,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谢谢您为我解答,万分感谢!
2024-06-30 02:18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以下是我的法律意见: 1. 关于房产分割,如果双方同意不分割房产,确实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首付和贷款都是您支付的,但贷款是使用女方的公积金名义,这可能会对房产的归属权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在协议中详细说明房产的出资情况、贷款情况以及双方对房产归属的共识,最好还能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2. 对于您提到的二万六千元的还款问题,首先,这笔钱是您在女方婚前房产上的投入,原则上您有权要求返还。女方提出用公积金贷款节省的钱来抵扣,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因为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是您作为还款人享受的,而不是女方的财产。因此,女方的这一要求在法律上并不合理。您可以与女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要慎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尤其需要明确和具体。建议您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