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月25日申请离职。合同第二点工作任务中的第四点写到“乙方在职期间接受甲方的培训,必须为甲方服务满两年,若不满两年,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费,以5000分摊24个月未服务月数。”但是我所有的培训都内部培训,是上司带我。而且都是试用期间才有的培训。是不是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不是就不需要赔偿?
20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属于“岗前培训”的范畴。岗前培训通常是指新员工入职时所进行的一系列教育和训练活动,旨在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的文化和业务流程,以及如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所有的培训都在试用期间完成,并且这些培训与正式的工作任务无关,因此这些培训可能不构成正式意义上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通常是针对新员工入职后进行的,其目的是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公司文化、制度、职责等。 关于赔偿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则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同时,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岗前培训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