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浦东杨高中路搬迁至闵行七宝,无提供班车及补贴,单程上班时间增加至两个多小时。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劳动合同上公司地址写的是浦东杨高中路,但工作区域是上海。
2024-07-12 2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交通补贴或班车服务,致使员工的通勤时间显著增加,员工可以认为公司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条件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然而,劳动合同中如果已经明确工作区域为上海,且没有特别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那么公司搬迁至上海其他区域可能不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偿可能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建议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