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在外地又新开了一家工厂,该工厂强迫原厂员工去新厂工作,员工不同意,该工厂就把不愿意去的员工放假,既无期限又没有任何说法,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请问员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该工厂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9天前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制性要求其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并且如果劳动者因为被强迫离职而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员工因为被迫离开原来的工厂而遭受经济损失(如工资损失),则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员工因为被迫离开原来的工厂而导致健康状况恶化,甚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则还可以请求额外的医疗费用补偿。 同时,如果员工在被迫离开原厂后,无法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或者难以恢复原来的工作状态,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以获得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 总之,员工应该积极维权,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