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一个化工企业的一名操作工班长,因在工作中升温领导开的人工阀门被老板发现了。并没有引发事故。老板就做出处罚,罚领导降职。罚款二千元。而我并没有参与。也罚款一千元。工资降二级。取消班长职务。过后找老板。可老板说我态度不好才处罚。我觉得很冤枉。请求法律咨洵。老板这样做合法吗。我们是弱示群体不知道怎么办。才向你咨洵谢谢
3天前尊敬的客户。 首先,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因此,您的老板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老板进行协商解决,并保留证据以备将来维权之需。如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