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十一月六日在工地工作时摔伤,工作地点广东东莞南城,次日在东莞中医院治疗,二十一日做内固定手术,十二月四日出院,今年元月份拿到工伤认定书,住院治疗费公司以垫付,公司说买有建筑一切险,现在公司说我的工资只发到去年十二月份止,我的出院医嘱说休息三个月,现在公司打电话叫我去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公司说伤残赔偿由社保局出,公司只是出一点点,我想咨询一下我该怎样跟公司协商赔偿,我还没有做工伤签定可以跟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吗,因为社保局说工伤签定要等到取出钢板完全康复才可以做,我的钢板要一年后才可以取,这样我该向公司提出多少赔偿,结束劳动关系还可以做工伤签定吗?取钢板手术费由谁出?求知,谢谢
3天前首先,关于您的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您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您可以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这些款项,并且如果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至于您的赔偿请求,这需要具体分析您的伤情、公司的责任程度以及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您可以要求公司的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如果您是因工负伤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还可能要求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至于钢板取出的费用,这通常是由个人承担的,除非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或者有其他约定。如果公司认为这部分费用应该由社保局支付,那么您可以通过社保部门来处理这个问题。 最后,关于是否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和雇主都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因此,您是否有权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希望结束劳动关系,建议先尝试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态度和条件,然后再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