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上海打工已四年半,签有劳动合同。去年公司通知说是要迁厂,今天正式辞退了我,但在发补偿金时说是要按基本工资3500元走,但我每月的平均工资都在6000元左右,请问可以要求按6000 元走吗?另外还有什么可以要求的赔偿吗?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您。
2024-10-14 1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补偿金额,而不是固定的基本工资3500元。此外,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补偿金,例如因为合同未到期而产生的损失赔偿,以及因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等。建议你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