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4月中旬应聘,5月15发工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却没有绩效考核。人事部称在试用期,所以没有绩效考核部分。5月1号解除合同,并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6月3号原来的公司称要在新公司发放工资时扣除4月份的公司项目被处罚的900元钱。平摊到四月还在原公司上班的每一个人,说是不管在不在试用期,上5天的也要罚。觉得不合理,又不知不符合法律哪些条款!特咨询!
2024-10-20 08:58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试用期相关条款。在中国,员工入职后通常会有一个试用期,期间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关于您的问题,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不给予员工绩效考核,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劳动法规中有关“公平竞争”、“平等就业机会”的规定。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公平或不当之处,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寻求帮助解决争议。 请注意,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请确保证据充分,如书面记录、电子邮件等,以便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联系我。 祝好,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