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XX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从2015-9-11到2018-7-4,今年七月二十号公司经理打电话给我说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公司是给学校做配送,七月四号就开始放假了要到八月底才正式上班,放假期间我们也是有基本工资拿的)在公司上班快三年了,公司与我们签合同是在今年三月份左右,到期时间是六月三十号,现在公司只说给七月份的基本工资,我能去劳动仲裁吗,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
2025-10-04 20:1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发放的工资。如果您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您可以将公司的行为反映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他们可以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监察大队没有解决问题或者结果不满意,您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过程中,您可以收集和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情况。 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无法解决,您还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公司,请求赔偿。在诉讼中,您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 请记得,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建议先仔细评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也是非常重要的。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