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职工,从2007年拿169待岗生活费(给本人交四险一金)到至今,现在企业接国家去产能政策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则本人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补齐我以前偏低的生活费。现在走信访程序。第二想咨询一下,本人因为还在为此诉求信访到复核程序,还有薪酬争议,而公司要求12月20日强制解决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2025-03-25 15:05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先了解以下几点。 您已经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 由于您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您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需要依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关于您的薪酬争议,如果确实存在薪酬拖欠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您提到的公司要求在12月20日前解决问题的说法,这可能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谈判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及时与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公司的立场和理由,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相关政策,对于企业和员工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政府有关部门通常会采取多种措施来协调处理,包括调解、仲裁等。因此,您可以通过寻求政府的帮助,如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工会组织等方式,帮助自己解决这个问题。此外,也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