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人,在苏州上班,公司口头约定我年薪是40万,第一年发的是40万,但是第二年只发了20万,当时有短信证明说这是工资,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前两天公司口头通知我不让我去上班了,我想请个律师帮我要回赔偿
2024-06-22 00:3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虽然您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与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您仍然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您的工资,您有权要求公司补发未支付的部分。其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短信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同事证言等,以证明您的工资约定和工作年限。同时,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您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或诉讼,以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请注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