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O17年2月21日到南亚公司上班,3日14日上班时不慎把左脚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脚第二骨趾骨折,三趾为破裂性现象,做了固定手术。住了17天院。期间护理费:每天35元,生活费:每天1O元(2人),而我的工资保底3000元每月。请问律师这是不是不符劳动法规是补偿?我应该得到那些补偿?
2024-10-07 14:15您的工作经历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然而,在您的情况下,您并未与雇主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因此无法按照上述规定获得经济补偿。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寻求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要求企业承担因受伤导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并依法追讨拖欠的工资。请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