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1998年进厂,2007年5月28号辞职,2007年11月30号又再次进厂至今,请问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年限能不能连在一起,还是只赔偿2007年11月30号至今的年限
2024-12-02 04:54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用人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每家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当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作单位合并计算。 因此,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在2007年5月28日和2007年11月30日分别在两家不同的企业工作了不满一年,那么您只能要求一家企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希望获得更详细的建议或者帮助,请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我能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