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在武汉铁路局大冶车站购买一套房,面积有118平方。该房于1999年建成,应该是福利房。当时该福利房没有给我们铁路公安机关职工的指标,因此我们想买也买不到。但由于定价高,各单位的补帖也不一样,像车务部门职工只需5万多元,其他单位不一,有7万多的。所以过了5至6年,都没有卖出去。到2005年,没有卖出去的房子共有20多套对社会公开出售。莸此信息后,我和我单位一起4人分别购买了一套。我们购买的价格和不是铁路职工即社会人员购买的价格一样。现在我想通过我公安处申请铁路保障房,但铁路局以我己购房改房为由取消了分房资格。同时也以此理由取消了我的住房补帖。对此特咨询下,单位的房改房能这样出售吗?我享受到]福利吗?
2025-08-10 08:04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于您的情况,如果当初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单位的福利房,并且您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这部分财产应该视为您的个人财产。如果您认为铁路局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建议您了解清楚相关政策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