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6年8月份登记的,登记前几个月我也在店里帮忙,然后我11月份结的婚,婚后回来没多久就吵架回娘家去了,然后一直在家待到好像4 5月份才出来,到6月份发现孩子不行,7月份生出来,8月份又在店里帮忙了,直到现在,房子是他婚前买的,名字也是他的名字,现在还在供楼,不过出来大半年,短时间,那套房子还可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一直都在店里帮忙,完全没有收入,那我可以要求补偿吗,我们全家共同经营一间五金店,收入完全靠那间五金店,但是这间五金店法人代表是我公公名字
20天前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并承担家庭责任,如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等,且该房产是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那么该房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您提出的要求中提到的“我没有收入”,这可能会影响您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 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为共同财产作出了贡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您难以分得共同财产,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协商或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共同经营的五金店的问题,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无法给出准确的解答。建议您详细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我能更好地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