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所在的公司是天津的一家外企,我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是2012.6.23-2015.6.22,合同到期后,由于人事部门的遗忘至今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合同,请问我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么?如果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话,是主张哪段时间的赔偿。
2024-09-02 23:46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未能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具体来说。 如果您的合同于2012年6月23日到期,而公司的续签工作一直未完成,则您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点为从2012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2日(即合同到期后的两年内),因为在此期间,您仍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并且公司没有终止或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对于双倍工资的赔偿,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若合同到期后,公司在半年内仍未与您签订新合同,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的两倍工资。 -若合同到期后,公司已经与您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则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确实存在怠于履行续约手续的情形,您也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合同条款等不同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关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