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农机欠经销商二万五千元,因农机质量问题一真没还,经销商起诉了,开庭时是这样判的,我现在没有钱,等2018年6月份左右还,而且还得少给一万五千元,经销商说少给五千行,我同意了,这时法官和经销商对我说少给五千行,你不能在因为农机质量问题到其它部分去告经销商了,我没同意,不,经销商说那就不少要了,受理费425元经销商自己承担了,我同意了,当时我也签字了,判决书下来之后结果不一样,说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二万五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和开庭时说的不一样合法吗?
21天前您的案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合同纠纷、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以下是对您提出问题的回答。 首先,关于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合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即您)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关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方应该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25000元,而开庭时被告方只同意支付19750元,且要求在以后的判决中减少1750元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分歧,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再次,如果您不同意被告方提出的减少违约金的要求,并坚持要求全额支付本金及利息,请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判决书与开庭时的说法不同,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具体的审理过程和理由。同时,也可以联系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就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指导。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情况,您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并确定是否接受判决书中的条款,或者寻求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和积极的态度非常重要。希望您能够妥善应对这一复杂的情况,最终获得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