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租了别人的房子,2018年1月17号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注明2018年2月1号开始租住,2018年1月21号我不想租了,我是交了2000块钱的押金的,请问这个押金可以退回给我吗?
21天前你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双方未续订租赁合同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出租人书面通知是否续租。因此,在你不想续租的情况下,你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且支付剩余的租金和必要的费用。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对方,那么房东有权拒绝退还押金。此外,如果房东在收到你的通知后仍不退还押金,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