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个单位食堂上班。因为这个食堂才开张,管理者说都没理顺工资拖欠三个月才发。三个月店内所有人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我口头辞职说不干了月底就不来了最后四天没有去。管理者要求我把四天没来的工资还给他数目有接近一千。说不给他他会去告我我想问一下他这样可以告我吗
2025-04-21 08:18您的提问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和法律规定。首先,关于您在食堂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其次,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日支付劳动者一倍的工资。” 再次,对于您提出的工资纠纷问题,如果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您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举报; 申请劳动仲裁; 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寻求帮助。 请记住,任何行为都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采取可能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希望您能尽快找到解决方案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