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6年 ,一直没给买保险 。今年8月份公司又给买保险,重新签合同 签16年8月xx ,刚开始说16年以前的(5年半)以后给交, 现在同事讨论是不是以前的不给交了 ,劳动合同3份填了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填16年8月xx ,是不是算刚入厂的新员工? 这算不算欺骗员工?这情况 怎么处理?
2024-07-17 03:43首先,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之前未为员工购买过保险,现在又重新签订合同并要求补缴,则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关于您的疑问,“是否以前的不给交”,这可能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果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再提供以前的保险福利,且该约定得到了双方的有效书面确认,那么这种做法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不会构成对员工的欺骗行为。 然而,如果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突然改变原有的保险福利安排,可能会导致员工产生误解或不满,进而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和变更的原因,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公司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前,详细告知员工所有涉及福利待遇的内容,并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其权利和义务。此外,在后续的合同管理过程中,应保持透明度,及时向员工通报任何重要的变更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纠纷。 最后,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积极沟通和合作,尽可能地减少矛盾和冲突,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