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用人单位签了试用期合同,30天,交了600元试用期生活费押金,现在刚刚后悔,请问我能解除合同要回押金吗?
2024-07-10 15: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后悔,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至于押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收取的600元试用期生活费押金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 解除合同时,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你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退还押金或者有其他争议,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