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2015年11月2日进公司上班 2016年2月1号出工伤 因为没签合同 所以仲裁 一审 终审 到2016年12月29日算彻底确定劳动关系 但现在已经2017年11月份了 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给我没签合同的双倍赔偿 谢谢
2025-03-03 19:02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和双倍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于2015年11月2日开始工作,并于2016年2月1日因工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从2016年2月1日起就已经存在。 然而,鉴于您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在何时向您提供了劳动合同或通知您已签署劳动合同,因此您可能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是在2016年2月1日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事实。如果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公司确实是在2016年2月1日才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向您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 请注意,上述解答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法规解释,具体案件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