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广州市一家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所属的零售店实体店作为导购员工作了一年多,每次的法定节假日我都有上班加班,但是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节假日上班加班3倍工资发放给我们的工资里,工资条上写的是只有加班费60元补贴。我们的基本工资是2200,扣除医保社保到手1895。没有保留工资条。但电脑有邮件发到店铺写工资明细。请问该公司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当初入职签劳动合同时我没有详细看。。
2025-05-16 20:48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加班费支付标准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您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然而,您提到的“每月60元的补贴”与法律规定不符。如果您认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