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校大学生,在暑假找了一份临时工,原计划是做一个月整并签了合同,后来了解到这份合同因为不合规定不能生效,且因个人原因只做了半个月就申请离职,但是机构那边说我是中途离开给他们造成损失,不给钱。当我提到要去劳动监察大队的时候他们又改口说原定一个月结束后公司审核通过再决定是否给工资,这期间相差半个月。请问我的情况是否能够中途离职并依法拿到相对应工资,他们机构是否有拖欠工资的嫌疑,我能不能拿回来
2025-10-07 07:41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未到期工资。 首先,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随时解除合同。这意味着您可以提前通知对方,无需赔偿任何费用即可结束合同关系。然而,由于您没有提供正式的通知,因此通常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处理,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其次,关于您提及的“机构那边说我是中途离开给他们造成损失”这一说法,如果您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是因为身体不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并且该机构未能及时向您提供替代工作机会,那么您可能有权利获得补偿或赔偿。 再次,关于您询问的“能否拿回被拖欠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如果您的工资确实被拖欠,您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要求追讨欠款。 最后,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请务必保留好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证据和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请假单、邮件往来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建议您尽快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