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遇到一个薪资的问题向您请教,事情是这样的,我2016年3月份的时候在一个品牌卖家具,当时客户付款全款的百分之三十,我们公司那个时候规定是交全款给提成发工资所以一直没发,2016年12.28号的时候在QQ邮箱发了一个新的工资方案,说从2017年1月1号开始执行新工资方案,2017年底11月份客户付完尾款送货了,公司说不给我提成工资了,因为已经开始执行新工资方案了,我是2017.1.8号辞职的,我觉得这是新工资改制前卖的货,应该给我工资,请你帮我解答,谢谢
8天前尊敬的用户, 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没有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您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或者因工作时间延长而产生的额外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您提出离职后,即使公司已经按照新的工资方案支付了工资,也不能要求再支付之前的工作时长的加班费或额外报酬。 最后,如果您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您可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建议收集并保存好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