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做彩妆门店店长的,我跟现单位签了三年合同,今天是在岗第五天还在试用期内,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原因,说嫌我胖,我能不能告他?还有一点就是今天早上我们店的营业执照上负责人变更为我的名字了,因为每个店的负责人都是店长的名字!
2025-05-07 13:42您好!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在试用期满后终止合同。 其次,关于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问题,如果该变更是合法的,并且与公司的业务无关,那么您可以认为这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这种变更是为了逃避责任或规避法律责任,那么您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最后,如果您对公司的决定不满意,建议您先尝试和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解决,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