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外地到昆山务工人员,于今年四月十一日进了某工厂工作,每天工作十个半小时,由于工作太累,于十月中向管理提出辞职,管理一直不答应,经过几次沟通答应十二月底可以走,可是由于身体受不了,我于本月六号再次跟管理说辞职,可是管理答应我十五走,却要扣我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和三天的旷工的工资(旷一天扣三天的工资),管理的做法是否合理?
2024-07-05 20:2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请求,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您的辞职请求。 至于扣工资和旷工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扣除工资必须有合法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比如您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无权扣除您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同样,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旷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条款,或者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建议您首先查阅您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确认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或者规定不合理,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留好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